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直接從非軍事部門招收士官工作規定(參動[2010]9號)
直接從非軍事部門招收士官工作規定
(參動[2010]9號)
目 錄
第一章 總則
第二章 招收的對象和條件
第三章 招收程序
第四章 檢疫復查與訓練使用
第五章 任命與晉升
第六章 待遇
第七章 獎勵與處罰
第八章 附則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為規范直接從非軍事部門招收士官(以下簡稱招收士官)工作,提高士官隊伍整體素質,增強部隊戰斗力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》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。
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招收士官,是指按規定招收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和其他具有專業技能的公民,作為志愿兵役制士兵到部隊服現役。
第三條 招收士官工作應當按照建設信息化軍隊、打贏信息化戰爭對士官人才的需要,堅持保障重點、專業對口、充實基層、招用一致的原則,充分依托國民教育資源,為部隊招收高素質的士官人才。
第四條 總參謀部、總政治部、總后勤部、教育部、公安部、衛生部、民政部、財政部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應當按照職能分工,做好招收士官的相關工作。招收士官的具體工作由國防部征兵辦公室承辦。
各軍區征兵辦公室負責指導、協調和檢查監督本區域的招收士官工作。
縣級經上地方各級征兵辦公室負責辦理本行政區域的招收士官工作。
第五條 全軍年度招收士官的專業、數量需求,由總參謀部軍務部提出。部隊團級以上單位應當根據士官編配情況和實際需要,逐級上報招收士官的專業、數量需求。
第六條 地方各級征兵辦公室招收士官工作所需經費,由地方財政列入征兵工作經費予以保障。按照征集義務兵的辦法執行,其中專業訓練經費按照總部下發的軍事訓練費學兵標準執行,納入相關事業經費保障。招收士官所需的差旅費,按照軍隊差旅費管理有關規定辦理結算報銷,其中運輸納入軍事運輸計劃的經費按軍運后付渠道辦理。
第二章 招收的對象和條件
第七條 招收對象所學或者從事的專業應當符合部隊需要,其中招收的變通高等學校畢業生,其畢業高校對所學專業已開展職業技能鑒定的,應當獲得國家頒發的中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;招收的其他具有專業技能的公民,應當是從事生產、維修武器裝備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,并且在專業技術學校或者培訓機構接受本專業培訓滿2年,從事本專業工作滿1年,獲得國家頒發的中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。
第八條 招收對象的政治、身體條件,按照征集義務兵的有關規定執行。同等條件下,黨員、學生干部、勞動模范、國家科技進步獎獲得者、軍人子女、烈士子女,在學術、科研上有突出成就的優先招收。
第九條 招收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,應當未婚、不超過24周歲,其中女性不超過23周歲;其他具有專業技能的公民,不超過28周歲。因部隊特殊情況需要放寬年齡的,在招收士官的當年另行確定。
第三章 招收程序
第十條 招收士官按照報名登記、體格檢查、政治審查、專業審定或者專業考核、簽訂協議、批準入伍、交接運輸的程序辦理。
第十一條 招收對象應當本人申請,在其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(市、區)征兵辦公室報名;普通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生也可以在學校所在地縣(市、區)征兵辦公室報名。
第十二條 招收對象的體格檢查、政治審查工作,按照征集義務兵的辦法進行。
第十三條 對體格檢查、政治審查合格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,縣級以上征兵辦公室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或者高校進行專業審定,填寫《招收士官學歷專業審定表》(附件一);對體格檢查、政治審查合格的其他具有專業技能的公民,縣級以上征兵辦公室和招收部隊應當共同組織進行專業考核,專業考核的內容和標準由招收部隊制定,由施考人員對招收對象的專業技術水平作出綜合評定,填寫《招收士官專業技術考核評定表》(附表二)。
第十四條 對體格檢查、政治審查、專業審定或者專業考核合格者,縣級以上征兵辦公室應當全面衡量,擇優批準服現役,簽訂《招收士官協議書》(附件三)。
第十五條 縣(市、區)征兵辦公室應當對招收士官名單進行不少于10天的社會公示。
第十六條 被批準入伍的招收對象,由縣(市、區)征兵辦公室負責辦理入伍手續,發給(應征公民入伍通知書),通知其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注銷戶口。從高校招收入伍的普通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生,由學校所在地縣(市、區)征兵辦公室發函(附件四)通告其入學前戶口所在地縣(市、區)征兵界定入學前縣(市、區)征兵辦公室收到通告函后,應當通知公安、民政等部門辦理招收怕戶口注銷、軍屬優待、退役安置事宜,并將回執傳真或發往學校所在地縣(市、區)征兵辦公室。招收士官的家庭憑《應征公民入伍通知書》在當地享受軍屬待遇。
第十七條 招收士官的交接,按照征集義務兵的規定執行。由部隊派出接兵人員,于招收士官起運前到達接兵地區,負責將招收士官接回部隊。省(自治區、直轄市)征兵辦公室應當選擇在招收士官相對集中的城市與部隊實施交接,交接時間在定兵后至起運前,具體時間由省(自治區、直轄市)征兵辦公室與大軍區級單位商定。
第十八條 招收士官的運輸,由省(自治區、直轄市)征兵辦公室于起運開始日的15天前,向駐鐵路軍事代表機構提報運輸計劃。同一日期、車站、車次出發,我欲乘行人數在80人或車廂定員60%以上的始發運輸,按軍事運輸計劃辦理;其它零星始發運輸按購票計劃辦理。中轉運輸,由接兵部隊派人于運輸中轉日的15天前,向中轉站所在的駐鐵路軍事代表機構提報,按購票計劃辦理。
第十九條 招收士官檔案材料包括:《招收士官入伍批準書》、《招收士官政治審查表》、《招收士官體格檢查表》、《招收士官學歷專業審定表》或者《招收士官專業技術考核評定表》。招收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應當有學籍檔案材料,招收的其他具有專業技能的公民應當有工作期間的檔案材料。
第二十條 《招收士官入伍批準書》、《招收士官政治審查表》、《招收士官體格檢查表》的式樣、印制和管理,參照征集義務兵辦法執行。《招收士官學歷專業審定表》和《招收士官專業技術考核評定表》由各省(自治區、直轄市)征兵辦公室自行印制和管理。
第二十一條 部隊專業技術復雜、培訓周期較長的士官,可以根據需要依托普通高等學校采取定向培養的方式招收,具體辦法另行規定。
第四章 檢疫復查與訓練使用
第二十二條 招收的士官到達部隊后,應當進行檢疫和復查,不合格的退回原招收地,具體按照征集義務兵的有關規定辦理。縣(市、區)征兵辦公室和部隊應當及時查驗招收士官的學歷和職業資格,學歷和職業資格造假或者專業與招收計劃不符的,經部隊大軍區級單位批準,退回原征集地省(自治區、直轄市)征兵辦公室,省(自治區、直轄市)征兵辦公室經查情況屬實的,應當予以接收。因學歷、專業問題退兵的,期限不超過60天。學歷和職業資格造假的,在首次授予士官軍銜前仍可以退回。
第二十三條 作退兵處理的招收士官,由縣(市、區)征兵辦公室注銷其入伍手續,當地公安機關應當予以落戶。原是從高校招收入伍的普通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生,高校應當接收其學籍檔案,按照其同屆畢業生的規定作出安排。招收的士官入伍前是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,原單位應當準予復工、復職,補發其在部隊期間的工資、獎金及各種補貼。
第二十四條 招收的士官入伍后,應當組織任職訓練,訓練納入部隊軍事訓練年度計劃,分入伍訓練、崗前專業訓練、崗位跟訓三個階段實施,每個階段的時間為2個月,其中入伍訓練由軍級以上單位統一集中組織,進行我軍的性質、宗旨、任務和光榮傳統教育,學習軍隊的條令條例和規章制度,完成軍事共同科目訓練;崗前專業訓練由部隊團級以上單位統一集中組織,進行其在部隊所從事專業崗位的訓練;崗位跟訓由分隊組織,在其分配的專業崗位進行實踐性訓練。每個訓練階段結束后,承訓單位應當對招收的士官進行考核并作出鑒定,合格后方可上崗,考核鑒定歸入本人檔案。考核不合格的,應當進行補訓補考。
第二十五條 招收士官的分配使用,由大軍區級單位執照保障重點、按編配備、專業對口、招用一致的原則,統一分配到旅(團)級部隊為主的專業技術崗位。對分配的士官,應當科學安排、合理使用,充分發揮其技術專長。
第五章 任命與晉升
第二十六條 招收士官的級別確定、軍銜授予和晉升,由所在部隊按照規定權限下達命令。首次授銜的時間統一為當年全軍士官選取的時間。
第二十七條 招收的士官首次授予,在高等學校就讀的年數計入服現役的時間,比照同年度部隊選取的士官下達命令;其中招收的其他具有專業技能的公民,還應將其從事本專業工作時間計入服現役的時間,具體對照表見附件五。
第二十八條 招收的士官應當至少服滿高一個軍銜級別的服役年限。特殊情況經本人申請和軍級以上單位批準,可以安排提前退出現役。未服滿規定的最低服現役年限,個人堅決要求退出現役經部隊勸說無效的,按義務兵作退伍處理。
第二十九條 招收的士官在部隊服役期間表現優秀、并符合總政治部有關規定的可以直接選拔為軍官。
第六章 待遇
第三十條 招收的士官批準服現役后首次授予軍銜前,按義務兵新兵標準發放津貼。從下達士官命令的當月起,執行相應的士官工資標準。
第三十一條 招收的士官首次授銜確定工資起點標準時,比同年度部隊選取的士官,全日制中專學歷的高定1個工資檔次,全日制大專和本科學歷的高定2個工資檔次,具體對照表見附件五。
第三十二條 招收士官的被裝,入伍后由部隊按照新入伍士官被裝供應辦法和標準統一發放。
第三十三條 招收的士官,符合士官退休、轉業或者復員條件的,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分別作退休、轉業或者復員安置;符合退休或者轉業條件,本人要求復員也可以作復員安置。符合轉業條件以轉業方式退出現役的、符合退休或者轉業條件以復員方式退出現役的,由入伍時常住戶口所在地縣(市、區)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安置,也可以由其父母、配偶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縣(市、區)人民政府安置;其他以復員方式退出現役以及因故不能以退休、轉業或者復員方式退出現役的,由入伍時或者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縣(市、區)人民政府接收。
第七章 獎勵與處分
第三十四條 對招收士官工作中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,上級人民政府、兵役機關和軍隊有關部門應當給予獎勵。
負責招收士官工作的人員有下列行為的,按照《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》和有關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:
(一)不執行招收計劃,或者工作粗疏、玩忽職守的;
(二)把關不嚴、降低標準條件,造成退兵或影響招收質量的;
(三)收受賄賂、徇私舞弊、濫用職權的。
第八章 附 則
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中“大軍區級單位”是指各軍區、各軍兵種、總參謀部、總政治部、總后勤部、總裝備部。
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。
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9年X月X日起施行,其他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,以本規定為準。
附件:1、招收士官學歷專業審定表(式樣)
2、招收士官專業技術考核評定表(式樣)
3、招收士官協議書(式樣)
4、直接從非軍事部門招收士官通告函(式樣)
5、招收士官首次授銜時軍銜級別和工資檔次對照表
附件1
招收士官學歷專業審定表(式樣)
姓 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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性 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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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生年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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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 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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戶 籍 所在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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入學前戶 籍所在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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畢業高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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入學時間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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專業名稱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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專業代碼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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畢業時間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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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 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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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歷證書 編 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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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 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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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位證書 編 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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職業資格證書名稱和等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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職業資格 證書編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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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歷專業 審查意見 |
蓋 章 簽名: 年 月 日 | ||||
縣級以上 人民政府 征兵辦 審定意見 |
蓋 章 簽名: 年 月 日 |
注:1、應屆畢業生由其畢業高校審查并填寫“學歷專業審查意見”非應屆畢業生的學
歷由其戶口所在地縣級以上教育部門審查、職業資格由其戶口所在地縣級以上
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查,共同填寫“學歷專業審查意見”;
2、本表用16開型紙制作,裝入招收士官本人入伍檔案。
附件2
招收士官專業技術考核評定表(式樣)
姓 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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性 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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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生年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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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 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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戶 籍 所在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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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作單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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畢業學校 或培訓機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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入學時間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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專業名稱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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專業代碼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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畢業時間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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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 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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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歷證書 編 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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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 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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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位證書 編 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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職業資格證書名稱和等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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職業資格 證書編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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從事本專業 工作的經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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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歷專業 審查意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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專業技術 考核意見 |
縣(市、區)征兵辦 接 收 部 隊 考核負責 人簽名: 1、_______________ 2、_______________ |
注:1、“專業技術考核意見”按照優秀、良好、及格、不及格評定成績;
2、本表用16開型紙制作,裝入招收士官本人入伍檔案。
附件3
編號: (××××××印制)
(此協議書由省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使用A4紙張統一印制)
招收士官協議書
(式 樣)
甲 方 |
人民政府 征兵辦公室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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聯系人 |
| |||||
通信地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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聯系電話 |
| ||||||
乙 方 |
招收對象 姓 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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性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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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份證號 |
| |||
民 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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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生 年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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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治面貌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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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姻狀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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戶 籍 所在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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畢業時間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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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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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歷 |
| ||
畢業學校 或所在單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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專業名稱及 代 碼 |
| ||||||
家族住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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聯系電話 |
| ||||||
丙 方 |
招收部隊 (代號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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隸 屬 大 單 位 |
| |||||
通信地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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郵政編碼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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丁 方 |
畢業學校或所在單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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聯 系 人 |
| |||||
通信地址 |
|
聯系電話 |
| ||||||
為明確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(甲方)、招收對象(乙方)、招收部隊(丙方)、招收士官畢業學校或者所在企業事業單位(丁方)四方責任,制定本協議書。
一、甲方、乙方、丙方、丁方在簽訂協議書時應嚴格遵守招收士官的政策規定。招收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,由甲、乙、丁三方簽訂協議書;招收其他具有專業技能的公民,由甲、乙、丙、丁四方簽訂本協議書。
二、此協議書一經簽訂,即表明各方在平等自愿、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議:甲方同意招收乙方到部隊直接擔任士官,乙方同意入伍并任職為現役士官,丙方同意接收乙方,丁方同意配合甲方做好招收士官的各項工作。
三、甲方和丙方應向乙方明確招收士官的條件和要求,如實介紹招收士官的政策規定和部隊有關情況,做好招收士官的相關工作。
四、乙方應向甲方和丙方如實介紹本人的情況,表明本人對入伍直接擔任士官的意見,在規定時間內到達指定的地點,配合完成招收士官的各項工作。
五、乙方應參加甲方、丙方組織的體格檢查、政治審查和專業審定或專業考核,合格者由甲方提名并簽定本協議。
六、乙方在被批準入伍之日前未獲得國家承認的畢業證書,或者乙方未按照規定獲得國家頒發的職業資格證書的,本協議自行取消。
七、乙方升學、被錄用為國家公務員的,在批準入伍之日前書面告知甲方后,可解除本協議并免責。
八、乙方在被批準入伍后,根據新兵檢疫復查規定發現不適宜繼續服現役被部隊退回,本協議自行取消。
九、本協議書經各方簽字(或蓋章)后生效,各方均應認真履行,若有一方提出變更,須征得其他方同意。一方擅自違約給其他方帶來工作被動和損失的,可依法追究違約方責任,并賠償其他方損失。
十、本協議書簽訂方各執一份。
甲方(蓋章): 乙方(蓋章):
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
丙方(蓋章): 丁方(蓋章):
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
附件4
(京)編號:0001
直接從非軍事部門招收士官通告函(式樣)
________省(區、市)_______縣(市、區)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:
_________(姓名),______(性別),系__________________(高校名稱)應屆畢業生,該同志入學前戶籍在貴縣(市、區)__________(鄉、鎮、街道辦事處)。經本人申請,依據《中國人民共和國兵役法》的規定,經政治審查、體格檢查和專業審定合格,符合服現役的各項條件,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批準入伍。請你們通知公安、民政等部門辦理招收士官的戶口注銷、軍屬優待、退役安置等相關事宜。
______省(區、市)______縣(市、區) (蓋章)
人 民 政 府 征 兵 辦 公 室
年 月 日
(京)編號:0001
直接從非軍事部門招收士官通告函回執(式樣)
________省(區、市)_______縣(市、區)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:
_________(姓名)同志應征入伍的通行函已收悉,將按規定通知有關部門為該同志辦理戶口注銷、軍屬優待、退役安置等相關事宜。
______省(區、市)______縣(市、區) (蓋章)
人 民 政 府 征 兵 辦 公 室
年 月 日
附件5
招收士官首次授銜時軍銜級別和工資檔次對照表
軍 銜 級 別 |
工 資 檔 次 |
普通高等學校 畢 業 生 |
其他具有專業技能的公民 | ||||||||||
工 作 滿 1 年 |
工 作 滿 2 年 |
工 作 滿 3 年 |
工 作 滿 4 年 |
工 作 滿 5 年 |
工 作 滿 6 年 |
工 作 滿 7 年 |
工 作 滿 8 年 |
工 作 滿 9 年 |
工 作 滿 10 年 | ||||
下 士 |
第1年 |
2檔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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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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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年 |
3檔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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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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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|
4檔 |
大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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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||
第3年 |
4檔 |
|
|
|
中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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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|
5檔 |
本科 |
大專 |
|
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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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||
中 士 |
第1年 |
2檔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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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
中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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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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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
3檔 |
|
本科 |
大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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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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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||
第2年 |
3檔 |
|
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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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
|
中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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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
|
|
| |
4檔 |
|
|
本科 |
大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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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||
第3年 |
4檔 |
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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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
|
|
|
中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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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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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|
5檔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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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
|
本科 |
大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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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||
上 士 |
第1年 |
2檔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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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
中專 |
|
|
|
3檔 |
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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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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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科 |
大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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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||
第2年 |
3檔 |
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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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
|
中專 |
|
| |
4檔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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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科 |
大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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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||
第3年 |
4檔 |
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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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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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
|
|
|
中專 |
| |
5檔 |
|
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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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
|
本科 |
大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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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||
第4年 |
5檔 |
|
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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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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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
中專 | |
6檔 |
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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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科 |
大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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軍四 士 長級 |
第1年 |
3檔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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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
本科 |
大專 |
|
第2年 |
4檔 |
|
|
|
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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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
|
|
|
本科 |
大專 | |
第3年 |
5檔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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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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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科 | |
說 明 |
大專為學制3年、本科為學制4年,學制不一致的,其在高校學習的年數視為服役年數,比照同年度部隊選取的士官下達命令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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